个人房地合一税特殊股权交易申报 勤业众信提常见三迷思

迷思一是个人出售未上市柜股票所得应适用最低税负制或是房地合一税。首先,个人出售家族公司股权容易先入为主认为该股权交易系按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之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规定课税并进行申报。

然而,在房地合一税2.0正式上路后,应先判断个人在交易股权时,若同时符合两要件者:一、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该营利事业之半数;及二、处分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台湾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则该处分利得即须按股份持有期间课征房地合一税。

迷思二是交易104年12月31以前取得之股权或不动产不适用房地合一税之规定。其实只要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权价值」之要件,不论是否为104年12月31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股权或不动产,皆落入房地交易合一税课税之范畴。

迷思三则是持股比例以其交易日当日计算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之股份或资本额。

陈建宏提醒,针对任何以持有非上市柜公司股权之交易,只要其交易之股权标的价值50%以上系由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应先判断个人之持股是否过半,以避免落入了房地合一之课税范围。

有部分家族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之目的,系为避免家族以个人名义持有不动产会因为经过多次继承后,导致不动产过于分散在不同所有权人持有,徒增日后处分不动产之难度,其个人持有股权及家族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之不动产尚非以短期炒房为目的,但因房地合一税2.0之关系,在家族成员间可能会因互相买卖股权以达到家族传承目的之状况下,却落入房地合一税之课税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