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房地合一税 非居住者税率大不同

依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居住者)的认定,是以在我国境内有无住所及居住天数为标准。如果是居住者,持有期两年以内课税45%、超过两年未逾五年课税35%、超过五年未逾十年课税20%、超过十年课税15%。

台北国税局说明,如果符合两条件之一,即属于居住者,一是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二是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由于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依持有房地期间不同,税率差很大,民众宜注意。

台北国税局提醒,个人出售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应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依其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据以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以免遭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