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差价 须申报房地合一税

台北国税局近期有一案例,为辖内甲君于2016年1月以1,500万元买卖取得A土地10坪,并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2021年4月房屋兴建完成后,甲君以4坪A土地(价值1,200万元)交换取得30坪房屋(价值900万元)和价差300万元。

由于甲君未依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房地合一税,台北国税局依甲君出售价款300万元,减除取得成本150万元和推计的移转费用9万元及土地涨价总数额3万元后,核定出售土地课税所得为138万元。

台北国税局进而依甲君持有期间(超过五年,未逾十年)适用的税率20%,计算补征税额为27.6万元,并另裁处罚锾。

财政部表示,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如果换入房屋价值等于或大于换出土地价值,房地交换时可免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

但若换入房屋价值小于换出土地价值,并收取价差,出售参与合建部分的土地即应依规定,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费用及土地涨价总数额后的余额为课税所得,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