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卖地 两大成本可抵房地合一税

财政部指出,2020年我国房市升温,台商资金回台投资,买进不少土地设厂官员提醒,若土地上面仍有老旧建物,由卖方先行拆屋、清除地上物品移转土地,若卖方适用房合一税,可将拆除费、建物未折减余额等两大成本抵税。但如果卖方适用土地交易旧制,因土地交易所得免课税,拆除费等成本无法抵税。

依照1987年函释规定营利事业出售其持有的土地,地上房屋应该依合约腾空再交付给买方,必须拆除地上房屋,若是该房屋帐面还有未折减余额,则拆除费与未折减余额可以视为土地出售实际成本。而个人卖地也能比照办理,可以将拆除费与未折减余额列为出售土地成本。

不过,土地交易可区分为旧制与房地合一新制,在旧制下,土地只有按公告土地现值所计算的土地涨价额度课征土地增值税,不会列入所得税课税范围所得额为0元,因此拆除费、建物未折减余额等不能抵减所得税。

若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也就是土地为2016年以后取得,土地交易所得为出售价格减除拆除费等成本,剩下余额计入营所税。

官员举例,一家公司2018年陆续出售2012年、2017年取得的A、B两笔土地,依契约规定地上房屋于交付土地时应清除腾空,该公司在A、B土地各花费30万元拆除费,而两笔土地上面房屋未折减余额皆为100万元。

公司在2019年报税季时申报A土地交易适用旧制、免课所得税,所以A地的拆除费、未折减余额无法再抵税。

但是公司在2019年报税季时也要申报B土地交易所得,因为B地适用房地合一新制,土地交易所得需计入营所税,若是出售价格为400万元,土地取得成本为100万元,公司在申报营所税的时候,土地交易所得售价依序减除取得成本、未折减余额、拆除费等,剩下170万元仍然要计入营所税,实际税负为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