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课税? 还没啦!去年卖屋仍适用旧制

▲房市交易示意图。(图/记者一中摄)

记者徐珍翔台北报导

一年一度的报税季节又来临,永庆房产集团契约经理陈俊宏表示,房地合一税从今(2016)年起实施,此次报税则适用去年处分不动产者,故适用旧制出售房屋所得应列为财产交易所申报,无须考虑房地合一税问题

安永执业会计师林志翔指出,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必须依照售价减除实际取得成本核实计算,除非纳税义务人无法掌握原始购买成本,才能采取其他方式推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

陈俊宏进一步说明,售屋族在财产交易所得计算上,采出售房屋的实际价格减去「取得成本」及「移转费用」,其中,「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的价金与购入房屋前一切必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仲介费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完成前,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利息;而「移转费用」则包括仲介费、广告费清洁费及搬运费等。

对于无法举证买价的房屋,采「标准认定」方式申报,陈俊宏指出,以北市而言,一般住宅课税比例为42%,但若符合「台北市房屋标准价格及房屋现值评定作业要点」所认定高级住宅者,课税比例则为48%。

豪宅交易示意图。(图/记者李毓康摄)

此外,若民众出售的房屋是位于台北市售价7,000万元、新北市售价6,000万元,以及双北市以外县市售价4,000万元以上的豪宅,且无法举证买进成本者,则必须以实际销售价格的15%做为售屋所得,再用土地公告现值跟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占比计算房屋所得。

举例来说,若民众出售台北市一处1亿元的豪宅,一旦无法提出买进成本,国税局将按房地比例(一般房地为3比7),认列房屋收入为3,000万元,再依房屋收入的15%,即450万元作为出售房屋所得,之后并计个人其他所得项目,按5%至45%税率缴交综合所得税

林志翔也提醒,若民众买卖预售屋,实际上是买卖预定不动产的「权利」,并非「不动产」的产权移转,因此课税方式与出售成屋不同,应依实际获利完全归入「财产交易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

▼民众若买卖预售屋,在税制上,并不属于不动产交易。(图/记者黄克翔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