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房地合一税2.0 营利事业、个人2年内卖屋课45%重税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政院11日院会讨论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精进房地合一所得税制度全力抑制短期炒作不动产、落实居住正义。根据财政部提报的草案,将透过延长短期持有定义抑制买卖炒作,现行持有1年内课45%重税,延长为「持有2年内」;持有1年以上、未逾2年课35%%税率,则调整为「2年以上、未逾5年」要课35%税率。政院并强调,这次修法,政府是「打炒房」,不是「打房」。

▲▼政府打炒房,修法推出房地合一税2.0,持有2年内就卖房,将课45%重税。(示意图/记者张菱育摄)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我国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解决房屋土地交易分别课征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之缺失,健全不动产市场发展。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产市场方案」及因应近期外界反映不动产交易市场有不当炒作问题,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为抑制短期炒作不动产,修正个人短期交易房地适用高税率之持有期间,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持有房地期间在2年以内者,税率为45%;持有房地期间超过2年、未逾5年者,税率为35%。非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修正为持有2年以内之税率为45%,超过2年之税为35%。

▼所得税法修正法案。(图/翻摄行政院简报 ,下同)

为抑制营利事业短期炒作不动产,并防杜个人借由设立营利事业短期买卖房地规避税负,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分开计税合并申报。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持有房地期间在2年以内者,税率为45%;持有房地期间超过2年、未逾5年者,税率为35%;持有房地期间超过5年者,税率为20%。

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规定计算之房地交易课税所得,仍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税率为20%。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税率为45%;超过2年之税率为35%。

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与房地合一所得税税率间差异,以自行申报高于公告土地现值之土地移转现值方式规避所得税负,财政部修正土地涨价数额减除规定,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以交易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减除前次移转现值所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得减除。但其属超过部分土地涨价总数额计算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以费用列支

另外,为使稽征机关对于个人未提示证明文件之费用推计基础较符实情,将推计费用率由5%调降为3%,并增订上限金额新台币30万元;倘实际支付费用超过该金额者,仍得自行提出相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定。至于营利事业未提示有关房地交易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征机关应依查得资料核定,倘成本或费用无查得资料者,参照个人房地交易所得规定办理

为防杜借由不同型态炒作不动产规避税负,明定下列两者皆纳入房地合一课税范围:第一是「交易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二则是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且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之房地所构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属上市上柜兴柜公司之股票者,不适用之。

财政部表示,本次房地合一税制改革,延长短期交易房地适用高税率之持有期间、修正土地涨价总数额减除规定及视为房地交易纳入适用等,有助遏止短期投机炒作,健全不动产交易市场发展。该部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尽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