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遗产 房屋税和地价税可这样扣除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8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纳之各项税捐,应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免征遗产税。其中被继承人生前应纳之房屋税及地价税部分,依财政部75年1月11日台财税第7520338号函释规定,应按被继承人生存期间占课税期间之比例(房屋税之课税期间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价税之课税期间为每年1月至12月)计算可扣除金额,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举例说明,被继承人A君于112年3月20日死亡,名下遗留房屋及土地,112年房屋税新台币7万元及地价税12万6,000元于112年5月及同年11月开征,其继承人于同年5月及11月分别缴纳。A君遗产税可自遗产总额扣除应纳未纳房屋税及地价税金额。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可检具被继承人死亡前应纳未纳的房屋税及地价税缴款书,并依规定计算可扣除金额,自遗产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