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继承取得房地 可能要报房地合一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应课征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房地合一税)。但考量继承人取得房屋、土地的时间及原因并非其所能控制,财政部规定纳税义务人2016年1月1日以后交易因继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如符合相关情形,不算房地合一税课税范围。

所谓相关情形,指交易的房屋、土地是纳税义务人于2014年1月1日的次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继承取得,且纳税义务人及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计在两年以内。或者是交易的房屋、土地是被继承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纳税义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

举例来说,某甲2013年间买卖取得A屋及房屋坐落基地,于2016年2月1日死亡时,由某甲之子某乙继承,某乙于2018年6月30日出售,因A屋及房屋坐落基地是某甲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某乙君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故某乙出售时,仅需计算A屋的财产交易所得,申报2018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至房屋坐落基地则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但若某乙2016年2月1日继承后,于2018年4月5日亦死亡,由其子某丙继承,某丙于2021年11月10日出售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因被继承人某乙是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A屋及房屋坐落基地,则某丙君应于A屋及房屋坐落基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即2022年11月11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