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职出售房地 可适用较低税率
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1~4目规定,交易持有房屋、土地期间两年以内适用税率45%、超过两年未逾五年为35%、超过五年未逾十年为20%,超过十年则是15%;但同条款也规定,因财政部公告的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五年以下房屋、土地,可按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
除了非自愿被调离工作地外,其他六种非自愿因素,包括:
(1)个人依民法出售于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的土地给房屋所有权人。
(2)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包括欠税),其持有房屋、土地依法遭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
(3)个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无谋生能力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伤害,出售房屋、土地负担医药费。
(4)个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为躲避相对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
(5)个人与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其他共有人未经其同意而交易该共有房屋或土地。
(6)个人继承取得房屋、土地时,并同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未偿债务,因无力偿还本息致出售该房屋、土地。
此外,高雄国税局也提醒,个人于2021年7月1日起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红单),应于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个人如果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获利,必须于出售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财产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