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因调职出售「预售屋」 国税局:房地合一税无优惠

高雄示意图(图/吴静君摄)

个人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于兴建完成前,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转售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之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税率为20%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或其配偶于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得适用税率20%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兴建完成,无法取得所有权及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是纵有前揭非自愿性离职因素而须转售,其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仍无20%税率之适用。

该局举例,A君原于高雄工作,111年2月10日与建设公司签定建案在高雄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买卖契约,嗣A君在该建案兴建完成前,因调职决定定居台中,遂于113年4月10日将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转让予B君,因不符合「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要件,无法只以「调职」因素就适用税率20%,而应依房地合一所得税之相关规定,按持有期间2年2个月,适用税率35%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