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税2.0上路!迁入户籍房屋税可享优惠税率 注意迁入时限

▲税务局提醒,请于时限内迁入户籍并提出申报,就可以继续适用自住住家用税率。(图/花莲税务局提供)

记者王兆麟/花莲报导

依现行规定,个人住家用房屋,如符合无出租,并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国合计3户以内,可申请适用自住住家用税率1.2%。花莲县地方税务局表示,财政部今年1月3日修正「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增订自住房屋须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才能适用优惠税率,7月1日实施,114年5月开征。

依财政部113年4月25日修正发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自113年7月1日起,所有人或以土地设定地上权之房屋使用权人为个人之住家用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者,属供自住使用:一、房屋无出租或供营业情形。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应于该屋办竣户籍登记。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

税务局提醒,如您的自住房屋尚未办竣户籍登记,记得于114年期房屋税开征40日(即114年3月22日,适逢假日,顺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迁入户籍并提出申报,就可以继续适用自住住家用税率;如房屋使用情形已变更为自住使用,也请于上开期限内提出申报。未于期限内提出申报者,将自申报之次期开始适用。  民众如对房屋税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地方税务局免付费服务专线电话0800-386969或税务专线03-8226121洽询,将有专人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