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调职或非自愿离职交易房地 需符合条件才得适用20%税率
台北国税局说明,为抑制短期炒作不动产,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个人交易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地,适用税率45%;超过2年未逾5年者,适用税率35%;超过5年以上才得适用20%以下的税率。
但是,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避免因调职或非自愿离职因素须出售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的房地,致适用45%或35%税率的情形,财政部公告明定,个人或其配偶于工作地点购买房地,办理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后因调职或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并在2021年7月1日后出售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的房地,得按较低税率20%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于2018年1月间在A地工作并购买房地,之后在2021年7月间经公司调派至B地,于是同年8月1 日出售该房地,甲君认为其因调职因素而出售房地,以适用税率20%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但是,经过调查发现甲君及其配偶都没有在该房地办理户籍登记及实际居住,并将该房地出租予他人,不符合财政部公告得按20%税率课税的规定,因此仍依其房地持有期间超过2年未逾5年的适用税率35%核定补征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