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荷包有眉角!赠与土地免税 公设或农地适用条件不同

例如甲君今年欲将名下拥有的A农用土地(公告现值1,500万元)及B道路用地(公告现值1,000万元)赠与妹妹乙君,检附农业用地做农业使用证明书及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申请免课赠与税;经审查,A农用土地符合「遗赠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1,500万元,免征赠与税;但B道路用地因受赠对象为妹妹,不符合「都市计划法」第50-1条规定,无免征赠与税适用,因此核定应缴纳赠与税75.6万元〔(100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10%〕。

高雄国税局提醒,赠与农地或公设地免征赠与税,应留意受赠对象是否符合免征赠与税条件,且受赠取得农用土地,应自受赠日起列管五年内继续做农业使用,这类赠与税申报案件可适用赠与税跨局申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