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设地免土增税 过户不用申请

公设保留地免征土增税相关规定

都市计划内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在尚未征收前移转,依法都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且移转过户时,即使没有提出申请或提交证明文件,税捐机关也不能按一般用地税率迳行课征较高的土增税。

郭姓男子等3人于民国98年继承新北市的一笔公同共有土地,该土地为「中和都市计划」划定的公共设施用地,郭男等人并于107年以信托移转为原因,移转登记给兆丰银行所有。

108年时,兆丰银又把土地买卖移转给一位林姓女子,但在申报移转时,兆丰银未在申报书内勾选适用公共设施保留地案件,也没有检附公设保留地证明文件资料,结果被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征处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土增税489万余元。

由于依都市计划法规定,指定公设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的移转,依土地税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可以免征土增税,兆丰银因而申请复查及诉愿,但都被驳回,兆丰银于是提起行政诉讼,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销新北税捐处的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判决税捐处应返还土增税。税捐处不服,再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仍遭驳回。

法院认为,尽管土地税减免规则第24条第2项,有所谓「土增税的减免应于申报土地移转现值时,检同有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提出申请」的程序规定。但是土地税法及平均地权条例,授权行政院裁量另外订定的土地税减免标准程序,并非授权行政院就土地税法及平均地权条例已明定的土地税减免规定增加新限制。

因此,依都市计划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征收前的移转,不仅可以免征土增税,而且不须经人民申请或提出证明文件,就可以享有免税优惠的效果。

法官最后裁定,这笔土地在移转登记给林女时,属于尚未被征收的公设保留地,符合免征土增税的要件,新北税捐处未予以查明,就核定按一般税率课征土增税489万余元,属于违法,新北税捐处应返还溢缴的489万余元给兆丰银。

另外,因为法院的判决等于把这笔489万余元的土增税负担,递延到林女持有的期间,未来林女出售时,可能因此增加税负,林女因而以信赖原则提出异议。

但法官认为,免征免申请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与买卖双方主观认知的土地性质,及约定土地买卖价格高低或申报的移转现值为何等,都没有关系,因而一并驳回林女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