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捐地免土增税 展开稽查

私人捐赠兴办福利事业使用土地免征土增税规定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和新竹市税务局都将自9月1日至11月30日,针对社会福利事业及私立学校受赠土地免征增值税列管案件展开例行清查,以避免有心人假藉捐赠之名,行逃漏土地增值税之实。

依土地税法第28条之1规定,私人捐赠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或依法设立私立学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一定条件者,于移转时可以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捐稽征机关针对此类经核准免税的案件将列管,并每年办理清查。例如高雄市今年是在6月至10月31日清查,嘉义是7月至9月底,基隆为8、9月,桃园则是7月15日至9月15日,屏东也是8月起开始清查,9月再加入台中和新竹。

地方税局表示,列管土地依法每年最少要办理检查或抽查一次,主要由稽征机关邀集当地社会福利事业主管机关,地政机关及各级学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成立检查小组。

检查事项包括核对管制卡所列土地权属、坐落、面积、地号是否相符;逐笔检查土地有无按捐赠目的使用;查核有无违反各该事业设立宗旨;查核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于各该事业;查核捐赠人有无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之利益;查核社会福利事业或私立学校之法人章程其賸余财产归属是否为当地地方政府所有。

如果查核时发现违规,将会被追讨原免征的土地增值税款,并且依土地税法第55条之1规定,处应纳土地增值税额2倍以下罚锾。

举例来说,某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受赠土地时,经核准免征土地增值税500万元,嗣后将该土地无偿提供他人办理与事业无关的营业使用,经社会福利事业主管机关审认未按捐赠目的使用,稽征机关除将追缴原免征的土地增值税500万元,另再裁处1.5倍罚锾。

税务局提醒,财团法人受赠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或私立学校使用的土地,应注意使用情形及相关规定,避免遭补税及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