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前移转 非都市土地 三要件免增值税

立法院会21日三读通过土地税法修正案,未来非都市土地在征收前移转,符合供公共设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编定与经需用土地人证明,免征土地增值税,俟总统公布后施行。

现行土地税法第39条明定,都市土地经指定作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移转,免征土地增值税;但现行规定,非都市土地经编定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为公共设施用地者,尚未被征收前移转却要课征土地增值税。

2019年7月5日司法院释字第779号认为,这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意旨不符,要求须在二年内检讨修法,时限将至,财政部因此提出「土地税法」修正案,增订非都市土地被征收前移转,免征土地增值税要件,包括供公共设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编定及经需用土地人证明,与都市土地的租税对待一致。昨天并获立院三读通过。

财政部表示,修正条文施行时尚未确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也可适用免征规定,以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另外,明定地价税每年11月开征,以切合稽征实务

财政部指出,有关免征土地增值税要件「需用土地人证明」,将在近期发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设施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办法」,以利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