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土地 随所有权移转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

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土地,若土地所有权移转(赠与、继承或买卖等方式)后,纳税义务人变更为新所有权人,可适用的条件已变更,新所有权人应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才能再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

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条件如下:

一、须土地所有权人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以一处为限,若土地所有权人、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分别设户籍,则仅其中一处得适用自用住宅,若为成年之直系亲属设户籍,则不受一处限制。

三、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情形

四、土地上之建筑改良物属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五、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为限。

屏东县政府财税局土地税科表示,若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条件者,新土地所有权人应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重新申请按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期开始适用,若有相关疑问,可拨打本局电话08-7338086转610至617,或免付费专线0800-878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