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一次出售 可享低税率

土增税自用住宅用地条件

同一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多处自用住宅用地并同时出售,如果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合计面积不超过都市土地面积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积700平方公尺,可视为一次出售,申请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税率10%课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指出,所谓自用住宅用地要符合四大条件 ,一是指地上建物为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二是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中的一人,于订立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移转契约书前将户籍迁入。

三是出售前一年内无出租(含公益出租)或供营业使用。

四是「同时出售」可跨县市申请,除订定契约日应相同之外,并在同一天申报移转现值,就可视为一次出售。

另外,地方税局表示,公益出租人可依各地方政府规定享有房屋税及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但出售时不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税局说明,依据土地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可分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两种,分别规定在出售前一年内、前五年内没有出租或营业使用情形的自用住宅。

若土地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给租金补贴户,仍属「出租」行为,包括出售公益出租土地,都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地方税局表示,由于台湾迈入高龄化社会,针对长照政策制定相关优惠鼓励措施刻不容缓,目前受赠供长照服务使用土地已纳入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

依土地税法规定,私人捐赠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为限:一、受赠人为财团法人;二、法人章程载明法人解散时,其賸余财产归属当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赠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的利益。长照服务机构受赠土地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检附主管机关许可设立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供税捐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