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差四倍! 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别错过申办期限
113年地价税即将于11月1日开征,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请把握在113年9月22日(遇假日顺延至9月23日)以前提出申请。(图/本报系资料照)
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征处表示,113年地价税即将于11月1日开征,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请把握在113年9月22日(遇假日顺延至9月23日)以前提出申请,经稽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者,当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2‰课征地价税;逾期申请,自次一年度才能适用;如未申请,则以一般用地税率(即10‰~55‰之累进税率)核课,两者相差至少4倍。
税捐处进一步表示,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的要件包括:
(1)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地上建物办妥户籍登记。
(2)该建物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3)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积以300平方公尺(约90.75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约211.75坪)为限。
(5)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缴纳地价税者,以1处为限(如供已成年之直系亲属设籍居住者,则无1处之限制)。
税捐处提醒民众,地价税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计课且未变更用途者,以后免再申请。另如需将户籍迁出该自用住宅时,至少须保留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直系亲属任何1人在该原户籍内,始可继续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若全户迁出,纵有居住之事实,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要件,应于30日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报改课,以免经查获而遭补税及处罚。
税捐处说,嗣后如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任1人再迁入户籍,亦应重新提出申请,始可再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