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继承登记土地 这样做可享自用住宅优惠税率

继承房地产或土地眉角多,提醒民众应多留意。(图/报系资料照)

老吴过世后,留下一处自用住宅用地,老吴的女儿阿花打电话询问税务人员,因土地未办理继承登记,但自己及母亲仍设籍并居住在此,是否可以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地价税?

财税局说明,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即取得土地所有权,未办继承登记土地,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为公同共有,全部继承人提出申请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并符合户籍登记等要件,该未办继承土地全部面积才能适用优惠税率。

若仅部分继承人提出申请,只能就其潜在应有权利部分适用优惠税率。

换句话说,老吴过世后,阿花及母亲为其法定继承人,虽然土地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按民法第1138条规定阿花及母亲潜在应有权利部分各为二分之一,如果只有阿花提出申请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土地面积只能按阿花潜在应有权利部分二分之一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税率。

如果阿花及母亲都有提出申请,则全部土地面积都能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

财税局特别提醒,继承人如符合自用住宅规定,请务必在当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即可自当年度起适用;若在9月23日以后才提出申请,仅能自次年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