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地先买后卖 有机会退土地增值税 ?税务单位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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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重购自用住宅用地,即可申请就已纳土地增值税额内退还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之数额;先购买后出售者亦同。

地方税务局表示,所谓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并有其中一人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出售前一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当土地所有权人先买后卖自用住宅用地时,要特别注意重购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时,出售地必须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是符合购地时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举例说明,假如A先生于110年1月1日购买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转登记,但其出售之土地于111年10月1日始有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等人迁入户籍,并不符合110年1月1日购地时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故无「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土地增值税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