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是否农用 转卖税差很大 老农大省250万土增税

新竹市税务局提醒,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出售给自然人时,可先检视土地在土地税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时是否符合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规定,或许还有调高原地价的节税机会。(陈育贤摄)

新竹市赖姓老农近日出售1笔农业用地,因铺设水泥供做停车场使用无法取得「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所以无法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新竹市税务局细查后发现,农地是在89年以前取得,且在89年当时符合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规定,主动辅导老伯申请调高原地价,帮他省下250万余元的土地增值税。

新竹市税务局表示,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所有权移转时,按照土地涨价总数额采用涨价倍数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的租税,所以持有的期间愈长,增值的倍数通常也愈多。

农业用地如未作农业使用或移转给非自然人时,就无法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必须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但是如果移转的土地在土地税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时符合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规定,就可以申请将原地价调整为89年1月28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减少涨价总数额,大幅节省土地增值税。

新竹市税务局说明,赖老伯于78年取得农地,当时的原地价为每平方公尺90元,税务局在审核的过程中比对各种图资后发现,出售土地于89年当时种植有农作物,符合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规定,立刻辅导赖老伯申请调整原地价,由每平方公尺90元调高至每平方公尺1800元,土地增值税由450万元降至200万余元,省下了250万余元的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提醒,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出售给自然人,且持有「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若无法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时,可先检视土地在土地税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时是否符合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规定,或许还有调高原地价的节税机会。

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电洽新竹市税务局网站、AI智能客服或拨03-5225161分机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务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