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农地5年内移转 须缴交遗产税
您不可不知道!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经稽征机关核定免征遗产税的农业用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于承受日起5年内将该农地出售者,应追缴应纳遗产税。也就是,免征遗产税的农业用地若于5年内出售,则必须缴交原本应该缴纳的遗产税。
财政部说明,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可免征遗产税,其目的在于奖励承受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将农业用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不过,为防止承受人于核准免税后违规使用、废耕或移转等,有违租税奖励目的,因此才有5年列管期间的规定。
中区国税局表示,该局最近查获1件遗产税案例,被继承人于99年3月死亡,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主张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的扣除额,并经核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免征遗产税,不过,继承人于101年12月便将该农地出售给他人,因此,该名继承人必须补报缴该农地的遗产税120万余元。
该局提醒,经稽征机关核准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免征遗产税的农业用地,除承受人死亡、该承受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外,承受人应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否则将被追缴应纳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