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境外保单 要课遗产税

境外保单属未经金管会允许的人寿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不适用保险金免税。图/unsplash

境外保单课遗产税相关规定

有些人会透过境外保单将资产隐藏在海外,此时要特别小心,因为境外保单非属我国合法保险,未来继承保险金汇回台湾时,必须纳入遗产课征遗产税。日前有就民众在生前刻意用境外保单移转上亿元资产,结果被国税局补课2千多万元的遗产税,得不偿失。

一位黄姓男子日前继承父亲的遗产后,申报遗产总额5,680万余元,遗产净额1,418万余元,应纳税额27万余元。约半年后,黄男又检附境外公司投资及境外保险公司通知文件,补申报黄父死亡时遗有美金计价的境外投资及7张境外保单资产,其中,7张境外保单金额高达2.8亿余元,保险理赔金1.12亿余元。

黄男原以为保险理赔金可以免遗产税,但国税局收到后,重新核定黄父遗产总额为3.68亿余元,遗产净额1.59亿余元,应纳税额2,270万余元。国税局的理由是,境外保单属于未经金管会允许的人寿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须纳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不适用遗赠税法有关人寿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的规定。

吴男不服,强调他的父亲购买境外保单并非基于恶意规避遗产税,于是申请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又遭驳回,最后告到行政法院,最近仍被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吴男认为,国税局是依照财政部及金管会函释,认定他父亲生前投保的境外人寿保险,并无我国保险法第112条,有关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规定的适用,从而也不符合遗赠税法保险金免遗产税的适用条件。

不过,法官认为,保险业是特许事业,依保险法第137条规定,内、外国保险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执照,不得开始营业。因此,遗赠税法及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并非鼓励或容许一般人利用此方式任意规避原应负担的遗产税。

从而,只要不是依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的人寿保险契约,就没有保险法第112条规定的适用,也无从依遗赠税法第16条第9款,主张境外保单的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