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双重国籍者境内外财产 如何课遗产税?
我国遗产税课征并不是单纯以国籍为依据,而是结合了属人主义及属地主义的原则,换言之,遗产税的课税范围会依国民身份及居住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图/摘自freepik
随着国际化交流及推进,近年我国不少人前往海外经商投资置产,甚且取得当地国籍或居留权,而当继承事实发生时,该如何课征遗产税。
我国遗产税课征并不是单纯以国籍为依据,而是结合了属人主义及属地主义的原则,所谓属人是指,经常居住境内的国民,死亡时应就其境内外全部财产课征遗产税;而属地则是指,经常居住境外的国民及非国民但死亡时在境内遗有遗产者,应就其境内遗产课征遗产税。换言之,遗产税的课税范围会依国民身份及居住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经常居住境内与否 会影响课征范围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规定遗产税:「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遗产,依本法规定,课征遗产税。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在中华民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遗产,依本法规定,课征遗产税。」由上述规定可知,是否需要课征我国遗产税的判断关键,即在于被继承人是否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
经常居住境内如何判断,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3项,以下二情形属之:
一、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也就是有户籍登记的人。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已经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停留超过365天。
但需注意,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3项第2款但书规定,如系受中华民国政府聘请从事工作,在中华民国境内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亦即,如符合此情形,将不会被视为经常居住境内。
■死亡前两年内抛弃国籍 依法仍要课税
抛弃国籍是不是就可免除我国遗产税呢?为避免被继承人规避遗产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之1规定,死亡事实发生前二年内,被继承人自愿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仍应依法课征遗产税。
准此可知,我国遗产税的征免,取决于被继承人是否符合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的要件,以及死亡事实发生前二年内,是否为中华民国国民。至于国籍或财产在何处,则属次要。
经常居住境内的国民,如果其境外的资产属于遗产税的课税范围,那么,稽征机关会知道吗?其实,除了纳税义务人的申报资料、检举资料或资金查核等方式外,稽征机关还能借由租税协定或税务资讯交换的机制,获得相关境外资产的资讯,惟此涉及各相关国家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再者,既然境外资产要课遗产税,那境外的债务,可不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呢?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2项中段规定,可以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以境内发生者为限,换言之,境外的债务,不能扣除。
此外,被继承人在境外财产多半会先在当地缴遗产税,为免双重课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1条规定,如果该笔遗产在境外已经缴过遗产税,继承人申报时可检附该项缴纳凭证,从遗产税额中扣抵,但可扣抵的额度则有限制,不得超过因加计该项国外遗产而增加之应纳税额,尚须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