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看这里! 遗产有这类土地只要取具证明 不计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经政府辟为公众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示意图,新竹县府提供/邱立雅竹县传真)

遗产中如果有土地,须计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不过,有这类的土地就不需计入。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南投分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经政府辟为公众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南投分局进一步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被继承人遗产中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又因其非属课征标的物,故不能抵缴遗产税。

另经都市计划法编定为公共设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依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规定,因继承而移转者,免征遗产税,但该道路用地应先计入遗产总额中,再同额列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扣除额减除,故属课征标的物,可用以抵缴遗产税。

南投分局提醒,两者在租税减免法规适用及核课方式大不相同,请民众申报遗产税时多加留意。

南投分局举例说明,林君于113年3月15日死亡,遗有甲、乙、丙丁4笔土地,其中甲地为都市计划区内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丁地为非都市计划土地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则遗产税负计算如下:丁地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甲、乙、丙3笔土地则依林君死亡时土地公告现值计入遗产总额,并将甲地以公告现值列入公共设施保留地扣除额中减除。

南投分局表示,被继承人如遗有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继承人可向道路主管机关申请土地无偿供公众通行之证明文件,并经稽征机关查明该土地非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则该笔土地不计入遗产总额,免课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