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利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节税 没实际拿遗产小心被要求补税
▲ 夫妻丧偶想使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必须要实际拿走遗产一半。(示意图/pixabay)
律师刘韦德在前篇中提及,夫妻丧偶可以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节税,但必须注意,若是并未实际拿走遗产一半,就会被国税局追缴少缴的税金以及利息。
陈先生和陈太太两人结婚已超过30年了,当初结婚时,两人都没什么钱,但后来陈先生投入股海,在股市打滚20多年后,他已经累积了10亿的身价,但不幸的是,陈先生有天在打球时,突然因心肌梗塞过世了。
他的继承人是陈太太和两个儿子,办完后事后,母子三人对于财产分配没有争议,但让他们伤脑筋的是,10亿的遗产,要缴将近1.9亿的遗产税,因此他们到处请教专家看有无节税之道。
大儿子有位律师朋友告诉他们,可以利用配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来节税,这位律师分析说,因为陈先生的财产几乎都是婚后财产,且并非是因继承或赠与而来,依据民法第1030-1条,陈太太可以先请求陈先生过世时财产的一半,也就是5亿左右,而剩下的5亿才是遗产,算下来可节省约1亿的遗产税。
因此,陈太太在向国税局申报遗产税时,就主张约5亿的剩余财产差额扣除,果然省了约1亿的遗产税,他们很感谢这位律师,还包了一个大红包给他表示感谢。
报完遗产税后,母子都以为没事了,所以三人就「平均继承」了陈先生的遗产,而陈太太实际上并没有先拿走5亿。
过了2年,他们突然接到国税局的通知,要他们补缴1亿的遗产税,而且还要加计2年来的利息,陈太太和她儿子都很惊讶,不知道为何会这样。
法律问题
本案中陈太太行使配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后,还会被国税局要求补税?
▲ 被要求补税原因是生存配偶没有实际拿走遗产一半。(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法律解析
法律上,为了体恤婚姻中负责家务及教养子女的一方(通常是太太),所以74年6月时,民法增订了第1030-1条,这就是很有名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让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例如一方死亡、离婚),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于扣除婚后债务后如有剩余,则财产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财产多的一方请求双方财产差额的一半。
因此在申报遗产税时,若生存配偶婚后财产不多,而死亡配偶之财产也多是婚后取得,且非因继承或受赠与而来,则生存配偶一旦行使这个权利时,其遗产税的节税效果是很可观的。
但实务上,有很多人虽然向国税局申请扣除剩余财产之差额,但实际上只是为了想少缴一点税,生存配偶并不是真的要先拿一半的遗产。
但这种情况,其实已经违反了法律准许扣除的目的,因此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于稽征机关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配偶者,稽征机关应于前述期间届满之翌日起五年内,就未给付部分追缴应纳税赋」。
不但如此,该法施行细则第11-1条还规定,除应补征遗产税外,还要按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利息。
本案中由于陈太太并未实际拿走遗产的一半,因此国税局向陈太太等人追缴当年1亿的遗产税和利息,是于法有据的。
律师叮咛
申报遗产税时,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确实对于节税有很大效果,但纳税义务人一定要记得在稽征机关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将扣除之金额实际交付给生存配偶,才不会被要求补税﹔至于交付后生存配偶可再利用合法方式或分年赠与,降低未来过世后课税遗产净额,这样才能达到最大的节税效果。
▲ 律师刘韦德。(图/记者林敬旻摄)
刘韦德律师小档案
台大法律系毕业,86年律师高考及格,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遗赠税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更多遗产继承知识,请上777遗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