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老爹糊涂保单漏写这个名字 1千万得申报遗产税
老爹的保单没有写指定受益人,结果儿子们得将这一笔身故金1千万列入申报遗产税项目中,没想到国税局还不准将老爹生前跟邻居借款5百万列入扣除额,要求补税,无奈地只能求助法官。
阿翔的父亲1个月前过世了,因为保单没有填选指定受益人,身故金1千万得列入遗产。他和弟弟办妥父亲的后事,准备开始报遗产税。
他知道父亲有向隔壁林伯伯借了一笔钱,经确认后,本金利息总额为5百万左右,遂问当初父亲借这笔钱的原因是什么,但林伯伯说他也不甚清楚。
阿翔在申报遗产税时,将这笔借款列入扣除额,但国税局认为这笔借款原因不明,要求阿翔必须说明债务发生原因及提出用途证明文件,但阿翔根本不知道父亲为何要借这笔钱,也不知道父亲把钱用到哪里去。
由于阿翔无法提出资料,因此国税局剔除了这笔借款债务,还要求阿翔要补税。
阿翔不能接受,他父亲生前的财务运用他无权过问,因此国税局的要求很不合理,于是委托律师提出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依法律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原则上必须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1148条)。
法条中所称的「权利义务」,指的是财产和债务,既然财产和债务都必须继承,那在申报遗产税时,债务当然可以主张从遗产总额中扣除,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在遗赠税法第17第9款亦明定「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具有确实之证明者」,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免征遗产税。
但实务上,曾发生税务机关因担心民众「捏造债务、取巧逃税」,因此要求民众若要主张债务扣除,就必须提示债务发生原因及用途之证明,否则不得扣除。
国税局虽担心民众捏造债务逃税,但子女对于父母生前财务状况不一定清楚,因此国税局要求子女必须对负举证责任,增加法律所无之负担,应于法不符。
最高行政法院 60 年判字第 76 号 判例即指出,遗赠税法第14条第2款(现已改为第17条9款),并未附有提示债务发生原因及用途证明之条件,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举债之原因及借款之用途未必明了,更无从提出该项原因及用途之证明,故只要继承人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有未偿之债务,即应允许继承人在遗产总额内予以扣除。
因此,只要阿翔能证明他父亲死亡前有未偿债务并提出证明,就可主张扣除5百万的遗产总额,税务机关要求阿翔须提出债务原因及用途证明等要求,并不合法。
《保险法》第112条规定
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
《遗赠税法》第17条第9款
被继承人死亡前若有未偿之债务且有确实之证明者,是可以自遗产总额中予以扣除。
台大法律系毕业,拥有律师执照,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
《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保险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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