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2千万赡养费须写入离婚协议书 才可免缴赠与税

▲写入离婚协议中的金额才得以视为大家一般所称赡养费。(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老公外派大陆工作多年致婚姻破裂案例许多,有的妻子隐忍保持完整家庭,有的则面对问题好聚好散,放弃保险金为指定受益人,宁愿先拿到房产做为离婚赡养费独力抚养子女成人,只是攸关缴税问题须清楚载明于离婚协议书中较能举证免课税

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案例故事

阿明和淑芬已经结婚10多年了,但因阿明6年前被公司派到大陆去后,两夫妻因聚少离多,且阿明疑似有了新欢,因此阿明对淑芬越来越冷淡。

有一天,淑芬终于对阿明开口,希望结束两人的关系。阿明知道这一天迟早会来,只是他没想到是淑芬先开口。

淑芬的要求很简单,她要求2个未成年小孩监护权归她,另她再也不想和阿明见面,所以她要求阿明将名下3百多张鸿海股票以及5百万的存款送给她,让她能够以后有能力扶养小孩长大

至于阿明买的寿险保单继承人原指定淑芬为受益人,淑芬言明她放弃这一部分。

阿明考虑了1天后同意淑芬的要求,两人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有一条载明阿明必须将现金和股票赠与给淑芬,总值约2千万。

两人隔天户政事务所办妥离婚登记,几天后,阿明开始依协议内容办理股票转让及汇款的手续。

阿明虽然同意赠与这些财产,但他后来突然想到,这些财产赠与给淑芬,年底国税局是否会通知他要缴赠与税?若还要缴几百万的赠与税,他就伤脑筋了。

法律解析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6款的规定,夫妻之间财产的赠与行为,无论是何种财产,都不会课征赠与税,且若赠与的财产是土地的话,还可以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

不过,土增税只是缓课,并不是免课,因为将来受赠的一方若是再移转给第三人时,必须以该土地第一次赠与前之原来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原地价,计算涨价数额,一次课征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本案中,阿明赠与给淑芬的财产,包含股票和现金,这些财产赠与时,两人已经没有夫妻关系了,这时候赠与的财产,是否还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6款的适用?如果没有,那阿明就可能必须缴纳巨额的赠与税了。

依据法理来看,阿明和淑芬在离婚协议书上所为的赠与行为,应该可视为是同时订立在离婚协议书上的一种赠与契约。在订立时,两人具有夫妻关系,只要是在婚姻关系中所订立的赠与契约,应该就有该条之适用,至于赠与时两人是否已经离婚,应该不受影响。

对此问题,国税局也曾经作出行政解释,认为「夫妻两愿离婚时,依离婚协议一方应给付他方财产者,非属赠与行为免予课征赠与税」 (财政部89.12.14台财税第0890456320号函) 。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赠与的财产并未载明于离婚协议书,若当事人也要主张该财产是婚姻关系中约定的赠与,就必须自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还是应课征赠与税。

【刘韦德律师档案

台大法律系毕业,拥有律师执照,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

《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保险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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