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捐赠器官补助5~10万 视为遗产得课税惹法界议论
民众透过上一代传承资产累积财富时,除了仿效前人透过保险保单了解当指定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一步了解遗产税相关规定时,可能还注意到捐赠器官的补助费,竟被财政部解释为遗产范围课税,受到法界人士议论。
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保户)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遗产E剧场/喜欢只有全部没有部分 决定继承关键3个月
►影/遗产E剧场/继承保险金+土地 政府知理亏0元遗产税
【案例故事】
王先生和王太太结婚已经超过半个世纪了,两人相处和睦感情很好。
但王先生在6个月前因病过世了,他生前是一位受人敬重的医生,笃信佛教,他认为人死后,身体只是一具臭皮囊,与其臭掉烧掉,不如将有用的器官捐赠出来,去帮助有需要的人。
因此,王太太依先生的意愿,将王先生的心脏、肝脏、肺脏、肾脏等器官捐出,王太太感到王先生并没有真正离开,而是借由更多人的身体,继续的活在这个世界上。
王太太完成先夫遗愿,并没有想到其他好处,但是她意外收到了一笔丧葬补助金10万元。
她将先生的器官捐出,本意并非是为了钱,但有这笔丧葬补助,她觉得也还不错,至少可以补贴一些筹办先生丧礼的费用。
可没想到,她在申报遗产税时,国税局却告诉她,这一笔10万元的补助金应并入王先生的遗产总额计征遗产税。
王太太无法接受,她认为这笔钱既然是补助,也不是她先生的遗产,为何还要申报遗产税。她感觉很差,早知道如此,当初干脆就不要这笔补助了。
器官移植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常见,也有其必要性,政府为了规范器官捐赠的要件和程序,所以颁定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又为了避免人体器官买卖歪风,因此在条例的第12条规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应以无偿方式为之」。
不过,为了有限度的鼓励捐赠,所以条例的第10条之1有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对死后捐赠者之亲属,酌予补助丧葬费,因此若捐眼角膜者,可补助5万元,捐赠其他器官或捐赠多重器官,则可补助10万元。
可是,这些补助竟要课遗产税,是否合理?
依《民法》第1147、1148条等规定,自被继承人死亡的一瞬间,继承人就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一切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都算是遗产;反面言之,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一切非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就不是遗产。
由于捐赠遗体器官所获得的补助金,不可能是属于过世之人死亡前的财产,理论上就不会是遗产的一部分,可是国税局却解释认为属遗产税课征范围(财政部92/08/05台财税字第0920044804号书函)。
其实,这种补助费性质,属于一种依法给予的特殊补偿,也不能解释为捐赠器官的对价,所以应该要列入免税范围比较合理。
财政部勉强解释为遗产范围课税,不但法理上怪怪的,给人感觉也很差。
台大法律系毕业,拥有律师执照,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
本刊辟有《车祸调解达人》栏目,提供民众处理车祸协商过程时,可多加注意的相关交通法规、判读事故鉴定报告、法律、保险等相关资讯。民众可电邮至leehuihsuan@ettoday.net ,务必留下联络电话,谢谢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