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险法 身障者死亡理赔足额保险金 非只有丧葬费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7日)就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初审通过,未受监护宣告的身心障碍者订定寿险契约后身故,依约可获理赔取足额保险金,非只有丧葬费,并以「失能」文字取代残废用语。
民进党籍立委王荣璋表示,长期以来对于身心障碍者的保险契约,以道德风险为由,在死亡仅理赔丧葬费,非领取完整保险金,是一种歧视身心障碍的差别待遇。
今天立院财委会审查通过的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死亡给付部分修改为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即未受监护宣告的身心障碍者身故时,依约可理赔保险金。
并且配合民法用语,删除「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的文字,以《民法》第14条监护宣告相关规定取代。
同时删除残废文字,改以「失能」取代文意,并放宽保险业办理社会福利事业符合规定者,可担任被投资事业董事、监察人,席次不得超过被投资事业全体董监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