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单身故理赔喊修法 金管会拟采限额给付丧葬费...上限61.5万元!

金管会。(图/记者纪佳妘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普悠玛翻车事故后,外界关注「未成年保单身故给付修法的问题,多位立委提案修法,若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开放15岁以下保险人领取,而金管会研议初步采限额给付丧葬费用,也就是以61.5万元内为限。

立法院财委会今天审查保险法修正草案民进党立委刘櫂豪等18人提案,针对2018年普悠玛重大出轨事故造成18人罹难,其中有5名为15岁以下罹难儿童,根据保险法规定,为避免道德风险,而无法领取旅平险意外险寿险的身故保险金

多位立委建议,金管会应研拟修改《保险法》107条,增订「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或重大交通事故),并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应与给付(寿险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之日起发生效力。换句话说,15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仅退还已缴保费加计利息,或投资型保单退回帐户价值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担心有人若贪图保险理赔金,可能危害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有道德风险的疑虑。尤其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弱,更有受害的危险。

不过,一旦遇到天灾或是重大交通事故,也会造成未成年的罹难者家属,无法获得死亡理赔金的争议,也是立委之所以提案修法的原因

金管会认为,对于未满15岁被保险人身故时,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并经主管认定者仍应予给付,但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用语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金管会指出,若由主管机关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不可抗因素,恐怕也会使未满15岁被保险人身故时,家属竞相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假使认定结果与家属期待不符,容易衍生相关争议,并无法完全发挥遏止道德风险的功能

再者,若以道德危险管控方式,恐因上述情形发生,也就是认定问题,而使保险法第107条规定无法完全发挥其遏止道德危险的功能。

金管会建议,采「限制死亡保险金额」的方式开放给付,并以丧葬费用为限,作为修法方向。至丧葬费用部分,参酌现行保险法第107条之1规定,以不超过遗产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的一半为限,也就是目前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123万元的一半,以61.5万元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