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船舶法》 20年以上老船2年需检查一次

蔡其昌三读通过船舶法》。(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6日三读通过《船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船龄超过20年的客、货船,核发、换发船舶检查证书有效期限,从5年降至2年,以增进客、货船航行安全,希望减少高龄客船出现意外,或是污染海洋事件,未依照规定办理者,将禁止航行,并处6千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为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三读条文规定,总吨位100以上或乘客定额超过150人以上的客船、总吨位500以上的货船,需建立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管理制度,并取得航政机关核发的评鉴合格证书违者将禁止航行,并处3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同时,为降低船龄超过20年的高龄客货船舶意外与污染的风险,检查周期也从本的5年检验一次,减低为2年检验一次,同时进行船体水密舱间及推进系统设备高强度检查,国内航线装载危险品大量散装货物的新造船舶,也要比照国际航线取得相关国际公约证书,以强化航安,未依规定办理者,将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并处6千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另外,针对未有出港航行纪录,且超过5年未办理检查的船舶,经通知船舶所有人办理检查及公告3个月的程序,于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下,赋予航港局注销相关船舶登记及相关文书权力,使该等船舶无法再航行与交易,保障航安与船舶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