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抽砂船越界盗沙一律可没收! 立院三读修正通过

立法院会18日三读修正,未来陆抽砂船越界盗沙一律可没收。(示意图,资料照,马祖海巡队提供)

为有效吓阻中国大陆抽砂船违法抽砂行为,立法院会18日三读修正《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与《土石采取法》部分条文,明定未来违法抽砂所用的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都可没收,避免犯罪行为人主张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自己持有,借此规避罚责。

去年4月26日,海巡署于澎湖七美西南方54浬查获「华益9号」抽砂船违法越界盗砂,隔年一审判处船长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没收抽砂船,此后船长提出上诉,二审虽维持原判决,却因无法证明船主为共犯,不符供犯罪所用之物须属犯罪行为人的要件,高雄高等分院今年8月撤销抽砂船没收处分,当前高雄高检署已提出上诉。

为此,立法院内政、经济委员会同步修法,《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土石采取法》三读条文新增规定,未来违法抽砂所用船舶或设备,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皆可没收,避免犯罪行为人主张抽砂船不属于他而规避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