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阻陆船越界抽砂 政院修法重罚8000万、刑度提高为7年

海巡署500吨级海巡舰「基隆舰」。(示意图记者张君豪翻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马祖沿海近来出现大量路及采砂船越界抽砂政院预计在29日的院会通过「土石采取法修正草案」、「专属经济海域大陆礁层法修正草案」2项修法,针对在我国海域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行为者加重处罚,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并科8千万元以下罚金

针对近来马祖南竿海域出现多艘大陆籍砂石船盗采砂石,海员委员会主委李仲威28日赴立院备询时指出,25日约4、500艘陆船集结马祖附近海域,当天海域无军事行动,陆船后续也没有动作,若有其他因素,两岸海巡单位昨天不会在马祖附近海域共同驱离违法抽砂船,研判25日应是陆船突发性盗采砂石。

而为了遏止违法抽砂行为,除海巡署加强执法外,行政院也将加重相关罚则。行政院发言人丁怡铭表示,28日院会预计讨论「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修正草案及「土石采取法」第36条修正草案,大幅提高相关罚则,针对在我国海域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行为者加重处罚,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经判决没收确定,得视需要加以拍卖或变卖,或专案报准妥速处置没收物之规定

现行「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规定,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故意损害天然资源或破坏自然生态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罚金。

而现行的「土石采取法」第36条则明定,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得限期令其办理整复及清除其设施,届期仍未遵行者,按日连续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百万元以下罚锾至遵行为止,并没入其设施或机具。必要时,得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整复及清除其设施;其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