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帮派强迫吸收小弟 政院修法最重关7年罚2000万

▲阻止帮派强迫吸收成员政院修法最重关7年罚2000万。(资料照/记者孙曜樟摄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12日通过法务部拟具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其中为了阻止帮派扩大,强迫吸收成员或阻止成员退出,将处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00万元以下罚金;另外,此次修正犯罪组织的定义,让犯罪组织定义更为明确。

法务部表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自民国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后,已逾18年,社会情势及相关法制已有大幅变动,加上我国已着手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国内法化,因此配合该公约修正。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二条修正犯罪组织的定义,让犯罪组织定义更为明确,只要是三人以上,以实施强暴、胁迫、恐吓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行之罪,所组成具有持续性、牟利性之有结构性组织,非为立即实施犯罪而随意组成,不以具有名称规约仪式、固定处所、成员持续参与或分工明确为必要。▲行政院发言人孙立群(中)主持行政院会后记者会。(图/记者赖于榛摄

而为了避免不肖份子利用犯罪组织之威势,要求民众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第三条也增订罚则,包括以言语、举动、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为犯罪组织之成员,或与犯罪组织或其他成员有关连,而要求他人出售财产公司商号股份或放弃经营权、配合都更重建之处理程序、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报酬、履行债务或接受债务协商内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百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为了阻止帮派等组织吸收成员扩大,第四条修正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千万元以下罚金,成年人招募未成年者,加重其刑至1/2;若是以强暴、胁迫等方式强迫吸收成员或阻止成员退出,将处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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