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法最重罚20亿关7年 蒋丙煌:乱世用重典

卫福部长蒋丙煌表示《食管法》修法是「乱世用重典」。(图/东森新闻/资料照)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食安问题重创台湾形象与消费者信心,立法院18日三读通过《食管法》修正案,黑心产品危害人体健康,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致人于死并科罚金2亿元,法人部分则可再10倍罚,最高可达20亿元罚金。卫福部长蒋丙煌晚间表示,此次修法是「乱世用重典」,未来会增加稽查频率。

9月以来两波食安风暴延烧,甚至危及执政党九合一选情,经过9次朝野协商,立法院18日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法,黑心产品若危害人体健康,除最高7年有期徒刑外,得并科8千万元罚金,致人于死并科罚金2亿元、致人重伤并科1.5亿元,法人部分则可再10倍罚,最高可达20亿元罚金。此外,如果业者不法所得超过罚金额度,法官还可酌量加重罚金。

蒋丙煌表示,修法概念是「乱世用重典」,目的是要罚得到、罚得重、罚得快,现今食管法已更严格;下游业者是否无辜要由司法调查,也会透过制定共同契约规范业者。

▲立法院长王金平多次主持《食管法》修法协商。(图/记者赖于榛摄/资料照)

蒋丙煌认为,处理食安要做到「强化源头管理」、「分流」与「三级品管」。一切从落实源头管理开始,针对进口依目的分流管理,透过追踪追溯系统掌握流向,强制开立电子发票有助未来勾稽资料,落实三级品管,包括一级自主品管、二级第三方验证及三级政府稽查。

政府订出巨额罚金,为了避免黑心厂商脱产,《食管法》修正也规定,不法所得即使流入第三人,法院也可没入与追缴;主管机关必要时得向法院声请假扣押或假处份,并免提供担保。厂商没入、追征或抵偿的不法利得,未来也将纳入食安基金来源,用以补助消费者团体提起诉讼的律师报酬,及诉讼相关费用,也补助「吹哨子」劳工律师费诉讼费,及特定食安事件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费用。

未来食品厂只有食品的执照,不得从事非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确定「分厂分照」原则;另外,食品添加物重大违法行为致损害消费者时,业者应负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从消费者反转到业者身上,由业者自行证明损害非其所致,或已致力防止。

《食管法》此次修正重点如下:一、 行政院应成立食品安全会报,职司部会协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卫生之预警及稽核制度。(修正条文第2条之1)二、 强化各级主管机关主动查验之措施。(修正条文第5条)三、 食品业者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负起自主管理责任;新增上市、上柜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应设置实验室,从事自主检验,强化自主管理措施。(修正条文第7条)四、 新增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食品业者应使用电子发票,要求食品业者以电子方式申报追溯或追踪系统之资料及其相关罚则。(修正条文第9条、第47条及第48条)五、 分厂分照制度入法,明定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制造之工厂应单独设立,不得于同一厂址及厂房同时从事非食品之制造、加工、调配。(修正条文第10条)六、 新增通过生产验证或经公告生产系统之国内农产品,应标示生产农牧场或生产系统之规定,确保民众知的权利;对于仅标示国内负责厂商名称者,应将制造厂商、受托制造厂商或输入厂商之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通报辖区主管机关,并供其他主管机关共同查阅。(修正条文第22条、第24条) 七、 明定主管机关为调查食品安全事件,得要求非食品业者提供相关资料。(修正条文第32条)八、 食品业者输入复方食品添加物者,应检附原产国之制造厂商或负责厂商出具之产品成分报告及输出国之官方卫生证明,以供查核。(修正条文第35条)九、 明定警察机关派员协助主管机关稽查。(修正条文第42条之1)十、 针对搀伪或假冒等行为所处罚锾额度,上限由5千万元,提高至2亿元,以达吓阻不法意图之目的。(修正条文第44条)十一、 提高刑度及罚金,并删除得处拘役或选科罚金刑之规定,避免违法者心存侥幸。(修正条文第49条)十二、 明定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者外,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修正条文第49条之1)十三、 赋予主管机关没入或追缴不当利得之权力。(修正条文第49条之2)十四、 食品业者因违法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时,应负赔偿责任。(修正条文第56条)十五、 增加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之来源及用途。(修正条文第56条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