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法」修正三读通过 品种外流最重关3年、罚300万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植物品种及种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农委会得公告禁止输出入种苗、种苗的收获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情形,违反公告禁止者,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报资料照片)
中国大陆2021年暂停输入台湾凤梨,并宣称种植台湾育成的台农17号(金钻凤梨),引发品种外流疑虑。立法院今三读通过《植物品种及种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农委会得公告禁止输出入种苗、种苗的收获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情形,违反公告禁止者,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于今年3月16日院会通过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拟具的《植物品种及种苗法》第51条、第53条之1、第55条条文修正草案,并增列第51条第2项,立法院经济委员会19日通过初审后,不须经党团协商,今三读通过。
本次《植物品种及种苗法》共有3大修法重点,包含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输出入种苗、种苗之收获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其次,违反禁止输出入公告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金,违法之物没收,并设有法人并罚规定;最后,提高违反限制输出入公告之罚锾为新台币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并赋予没入之执法弹性。
此外,本次修法新增规定,有妨害国家安全、利益或影响农产业整体发展者,得禁止输出入,现行规定须正面表列管制的种苗才可以主张相关权利,修法后不限品种均可公告禁止输出入。
农委会主委陈吉仲表示,《植物品种及种苗法》修法今天获立法院三读通过,为强化台湾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修法重点在于加强管制及保护力道,以阻止技术与种苗外流,因此法案授权农委会针对种苗、种苗收获物或其加工做进出口的限制,若违反规定,除了提高罚金外,更新增刑罚入法,违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吓阻不肖者为谋私利而伤害台湾农业整体利益。
法人并罚规定部分,农委会副主委陈骏季日前于立法院备询时说明,因为过去外流品种多属个人行为,现在有些品种外流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进行,若被抓到,所属法人得连带科以罚金。
农委会强调,本次修法增订禁止输出入条款、刑责入法,并提高限制输出入之罚锾,有助防范优良品种遭非法外流或回销国内,侵害我国农业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
民进党立委庄瑞雄则表示,中国大陆2021年暂停输入台湾凤梨,引发金钻凤梨品种外流,为了防范台湾培育的食物种苗非法外流或回销国内,并强化我国农业竞争力及促进农业的升级,台湾以农立国,期待这次修法后,农委会能贯彻修法目的,除了在执行面强化落实也加强宣导,来遏止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