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正过三读 违规使用「加工助剂」重罚300万
立法院今(22)日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由现行法规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阶,届时若未依规范使用,最高可处3万至300万元罚锾。
高雄市俊豪公司2015年涉嫌以化学原料「液碱45%」浸泡海参,借此增加卖相,再销售给饭店获利1500多万,虽被检方以违反《食安法》起诉,却因加工助剂未入法,且卫福部2016年才发布「加工助剂卫生标准」,裁罚不溯及既往,遭判无罪。不过,新法上路后,若业者未依规定添加,恐面临重罚。
修正版的食安法将「加工助剂」使用规定列于第3条第12项,其定义为,「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制造加工过程中,为达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质。该物质于最终产品中不产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装之前应从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无法避免之残留。」
▲部分油脂在制造时会使用加工助剂。(图/取自pixabay)
在第18条更明定,食品业者使用加工助剂于食品或食品原料之制造,应符合安全卫生及品质之标准;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加工助剂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之情形。
食药署科长廖家鼎表示,目前加工助剂使用范围仍依照2016年「加工助剂卫生标准」,可作为加工助剂的溶剂分别有丙二醇、甘油、己烷、异丙醇、乙酸乙酯、三乙酸甘油脂等7项,部分限定用于食用油脂、辛香料等萃取,未来会参照国际规范做滚动式调整。
廖家鼎说,此次修法主要是提升加工助剂管理规范位阶,未依规定使用者,可依同法第47条裁处3万至3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得命其歇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 项,或食品业者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