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违规超重、超载加重罚则 立院三读最重罚1万8千元

汽车违规超重、超载加重罚则立院三读最重罚1万8千元。(图/记者蔡佩旻翻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21日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明定汽车装载未依规定的罚锾,将由现行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调高为提高3000元以上、1万8000元以下,也是本条文近25年来首度修正。

依据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规定,汽车装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本条文所列情形包括,装载货物超过规定之长度宽度高度;装载整体物品有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而未请领临时通行证,或未悬挂危险标识;装载危险物品,未请领临时通行证、未依规定悬挂或黏贴危险物品标志标示牌 、罐槽车之罐槽体检验合格、运送人员未经专业训练合格或不遵守有关安全之规定。

此外,还有货车或联结汽车之装载不依规定;汽车牵引拖架或附挂拖车不依规定;大货车装载货柜超出车身之外,或未依规定装置联锁设备,以及未经核准附挂拖车行驶 。

根据三读明订,汽车装载时,犯有以上所列情形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3000元以上、1万8000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三读条文也规定,车辆所有人、驾驶人、 行人、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 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检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军事机关处理。

根据修法理由指出,现行罚则是继民国75年,修正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后,再于民国85年所修正,已历经25年之久,应思考新一波社会经济情况变动而调高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