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雇主歧视银发就业者最重罚150万

立法院三读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三读条文明定,雇主对45岁以上的求职者或受雇者,不得以年龄为由给予差别待遇,违反之雇主可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条文明定义「中高龄者」指年满45岁至65岁之人、「高龄者」指逾65岁以上之人。雇主不得以年龄为由,在招募、进用、分发、考绩或升迁、薪资给付、退休、解雇等事项给予差别对待,若违反可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

若雇主对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年龄歧视,依法可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劳工若申诉而遭雇主调职或解雇,可处2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有上述行为之雇主,应公布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此外,为促进中高龄及高龄失业者就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职涯辅导、就业咨询与推介就业等个别化就业服务及相关就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