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哺乳室应「独立」与厕所分开 违者最重罚10万
立法院会29日三读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部分条文,除了捷运运量前10%车站应设哺集乳室外,哺集乳室应该独立设置,不得设于厕所内,违者最高可罚新台币10万元。此外,条文新增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应设立哺乳设施的规定,大型户外活动人数、条件、类别及相关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根据修法条文,在原有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哺集乳室的规定,也修正增加「前一年该线车站进出站人次数累积占该捷运路线运量前10%之捷运车站」需设置哺集室。另外原规定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1万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货公司、零售式量贩店等需设有哺集乳室,修正为楼地板面积5000平方公尺以上就要设有哺集乳室,并新增国际观光旅馆及一般观光旅馆。
三读条文也提高应设立而未设立哺乳设施的罚则,经劝导而届期未改善者,罚锾由现行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得按次处罚。而哺乳室设备未符合标准的罚锾,也从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另外,为节省使用空间,现今台湾多数公共场所将哺乳室设置于厕所内,使婴儿不愿进食或产妇担心婴儿用餐环境不够卫生。因此,三读条文也新增,哺乳室应为独立空间,不得与其他空间共同使用的规定。经劝导而届期未改善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