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台人当猪仔最重关10.5年、罚2000万 立院三读通过

立法院9日三读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法。(示意图/资料照/张铠乙摄)

台人遭诱骗前往国外工作却沦为猪仔遭囚禁凌虐的事件,近年来层出不穷,相关案件频频跃上媒体版面,但仍有不少人持续上当受骗,立法院今(9)日三读修正《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针对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将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招募对象为未成年,刑期将加重一半,最重可处10.5年。

三读通过条文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意图使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从现行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若遭诈民众为18岁以下未成年者,刑期将加重二分之一;另具公务员或经选举产生之公职人员之身分,若犯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刑期刑同样加重二分之一。

三读条文同时扩大没收范围,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参加、招募、资助之组织所有之财产,除应发还被害人者外,应予没收。

此外,原订「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的相关规定,也在此次修法中修正为「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就不得登记。

国民党立委洪孟楷于三读后发言表示,犯罪型态不断推陈出新,尤其是去年让国人深恶痛绝的,把国人骗到国外从事犯罪、性剥削、劳力剥削,甚至有被害人变成加害人的情况,这样的情形非常可恶,绝对要严刑重罚,吓阻犯罪行为。

洪孟楷指出,跨国犯罪绝对不容姑息,呼吁政府部门也要遏阻网路诈骗管道,并透过跨国合作,破获在国外的犯罪首脑,否则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从源头管制才是根本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