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势性骚最重关3年、延长申诉期 立院三读通过《性骚扰防治法》

立法院会31日三读修正通过《性骚扰防治法》,完成国内「性平三法」修法最后一块拼图。立法院临时会31日三读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曾铭宗(左三)与党团成员们一起拿标语合影。(刘宗龙摄)

立法院会31日三读修正通过《性骚扰防治法》,完成国内「性平三法」修法最后一块拼图。未来利用权势性骚他人将加重其刑2分之1,最重关3年,行政罚最重处60万元,民事上,法院得因被害人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延长申诉期限;若有媒体或任何人揭露性骚被害者资讯,最重处60万元罚锾。

自政坛延烧各界的Metoo浪潮席卷台湾,促使政院着手推动《性骚扰防治法》、《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工作平等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补漏,目标在立法院临时会完成修法。其中,性骚法由卫福部主管,本次全文修正重点在于打击权势性骚,除新增民事罚则,也增订被害者保护专章。

不过,朝野对是否要将「宗教」纳入权势性骚定义、申诉时长及10人以下公司如何设立申诉管道未有共识,保留第2条、第7条、第14条至院会表决,最终通过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所提修正动议。

三读条文明定,性骚法所称权势性骚扰,指对于因教育、训练、医疗、公务、业务、求职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骚扰。

三读条文明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利用权势或机会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对他人权势性骚扰,经申诉调查成立,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6万元以上、60万以下罚锾,一般性骚则为1万元以上、10万元。

在落实被害人资讯保密上,三读条文明定,媒体与任何人不得公开揭露性骚被害人姓名个资,违者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可处罚网路揭露的行为人;条文也设下揭露被害人身份但书,若经成年当事人同意,或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

在申诉期限上,三读条文明定,属于权势性骚扰以外的性骚扰事件者,应于知悉事件发生后2年内提出申诉,但自性骚事件发生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属于权势性骚扰事件者,应于知悉事件发生后3年内提出申诉,但自性骚事件发生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性骚扰被害者为未成年时,得于成年后3年内提出申诉。

在推动性骚扰防治业务上,三读条文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应遴聘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及相关机关代表提供咨询,其中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不得少于总数2分之1,且女性代表不得少于总数2分之1,健全各机关防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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