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幼照法》修法 性骚扰可公开狼师姓名

▲《幼照法》修法 性骚扰公开狼师姓名。(图/记者胡顺惠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29日三读通过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修正草案,明定幼儿园收费资讯应该公开,以保障幼儿及家长权益。此外,最受到外界关注的是,修正法案也明文规定,幼儿园负责人教师等对幼儿有体罚或性骚扰的行为,最高可处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行为人姓名及机构名称。

三读条文扩大不适任教保人员的认定,除了原有的性侵害、性骚扰等,更将性剥削、非属重大情节的性骚扰、性霸凌或损害儿少权益行为纳入,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必要予以免职、解聘或解雇,认定1至4年不得进用或雇用。

为避免狼师进入幼儿园,《幼照法》三读条文明定,幼儿园负责人聘用教保人员前,应审查受雇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除身分学历证明,更纳入最近3个月内核发的警察刑事纪录证明,陈报给主管机关。各级主管机关对于不适任人员,应建立资料库,并对外查询;教保服务机构进用或雇用教保人员前,应向主管机关查询雇用人员有无不适任情事,违者处5万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条文规定,教保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服务人员,不得对幼儿有《儿童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49条规定、体罚或性骚扰行为。若体罚儿少者,除了依照《儿少法》规定处罚,再处负责人或其他服务人员6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锾;性骚扰儿少者,则处6万以上、30万以下罚锾。

另一方面,经立法院朝野协商达成共识,三读法案也规定出厂10年的幼儿园车不可载幼童,违者可罚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