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律师法》 杜绝贪污司法官转任律师

▲立法院会晚间三读通过律师法》修正草案。(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3日晚间三读通过《律师法》修正草案,修法条文由53条大幅增加至146条,是该法自民国30年订定以来最大幅度的修正,不仅落实律师淘汰制度、增订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义务改革惩戒制度等,并建立「单一入会、全国执业」制度,彻底杜绝贪污法官等重大罪者转任律师。

三读条文规定,经律师考试及格并完成律师职前训练者,得请领律师证书申请人若有「曾任法官、检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并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违法执行律师业务有损司法廉洁性或律师职务独立性的行为,且情节重大」,或「曾任法官、检察官而依法官法受撤职处分」等8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律师证书。

文明定,请领律师证书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贪污、行贿、侵占、诈欺、背信或最轻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法务部得停止审查其申请。但所涉案件宣判改判无罪或非属本条所列罪者则不在此限。

三读条文也规定,拟执行律师职务者,仅得择一地方律师公会为其所属地方律师公会,申请同时加入该地方律师公会及全国律师联合会,为该地方律师公会的一般会员及全国律师联合会的个人会员。此外,除了择定所属地方律师公会外,律师也得申请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公会,为其特别会员。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指出,本次修法重点包括强化律师公益义务,并且降低律师执业障碍,落实「单一入会、全国执业」,对于不适任律师的惩戒也加强。

民进党立委周春米也说,律师法自民国30年制定以来虽历经几次微幅修正,但现行条文早已不符时宜,本次修法重点包括杜绝重大犯罪者转任律师管道、修正律师入会制度及全国律师联合会组织改制,更强化律师专业提升及律师伦理,透过建置律师惩戒决议书查询系统,让民众委任律师时,能获取更充分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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