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司法官下台转任律师继续捞钱 律师法三读修法杜绝

▲《律师法》修正,将杜绝贪污司法官转任律师。(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立法院三读通过律师法修正案,对此法务部表示,这次修法将可彻底杜绝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转任律师之管道;另外已转任者,法务部也可在2年内废止律师证书。此外凡涉犯贪污、行贿等特别重大犯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请领律师证书者,法务部将停止证书审查发放;已执业之律师,律师惩戒委员会则可命其停止执行职务

立法院于13日三读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条文中,法务部特别罗列10大重点

一、为彻底杜绝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转任律师之管道,已修正发给律师证书之要件;已转任者,法务部也可在2年内废止其证书(第5条、第9条)。

二、凡涉犯贪污、行贿等特别重大犯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请领律师证书者,法务部可停止证书审查;已执业之律师,律师惩戒委员会则可命其停止执行职务(第7条及第74条)。

三、为增进律师执业自由及兼顾地方律师公会之永续健全发展,将地方律师公会之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及特别会员,律师只可成为一地方律师公会的一般会员,律师如欲在其所加入地方律师公会以外之区域执业者,需依全国律师联合会章程规定申请全国或跨区执业(第11条至第20条)。

四、为提升律师专业能力以保障委任当事人权益,全国律师联合会应建立律师在职进修与专业分科制度(第22条)。

五、为配合师界实务发展所需,明定机构律师定义、律师事务所型态与不同型态事务所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第23条、第48条至第50条)。

六、为达成律师法所赋予律师之使命,律师有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义务(第37条)。

七、为强化律师自治自律精神,并使全国律师联合会能有效整合律 师界各方意见,凡成为地方律师公会一般会员的律师必定是全国律师联合会之个人会员,而各地方律师公会也当然是全国律师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又该会理事长理监事等职务均由个人律师会员直接选举产生(第63条、第64条及67条)。

八、为符合人民对司法改革之期待及配合司法实务发展所需,律师惩戒制度应更严格规范以有效淘汰不适任律师;另全国律师联合会需设立独立行使职权之律师伦理风纪委员会,处理律师违反律师伦理规范之申复案件,并加入三分之一以上非律师的外部委员以增加其公正性(修正条文第73条以下)。

九、为使民众能找到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师,避免在委任律师过程中因资讯不足而茫然无助,法务部未来将建置律师及律师惩戒决议书查询系统公开律师的重要资讯让民众可上网查询(修正条文第136条)。

十、为使律师界之组改整合更有效率,增订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于本法修正后组织改制为全国律师联合会的相关过渡规定(修正条文第138条至第144条)。

法务部最后指出,此次修法相信对完善律师制度及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发展,将有重大助益。而律师身为在野法曹,与司法整体形象及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息息相关,律师司法功能之有效发挥,更是国家人权保障的具体表现,也是检视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指标。法务部期许此次修法通过后,我国律师界的发展将迈入一崭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