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高虹安涉贪判决 肯定司法「具三大正向法律意义」

▲高虹安出庭。(图/记者黄克翔摄)

实习记者欧承翰/台北报导

新竹市长高虹安遭控于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今(26)日一审出炉,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决7年4个月并将被停职。对此,律师黄帝颖认为,该判决「具三大正向法律意义」,包括诈领助理费案司法标准一致、司法支持劳动人权,且高虹安犯后无悔意,依法立即停职,具有法治教育意义。

高虹安涉贪遭判刑后,黄帝颖于脸书撰文分析,该判决具「三大正向法律意义」。「诈领助理费案司法标准一致」他分析,近十年各级法院审理诈领助理费案,只要助理认罪,民代(老板)均判有罪,法院见解稳定。高虹安的助理不只一位认罪,办公室内,包括小兔和陈奂宇等三个主任皆认罪,北院判决高虹安贪污有罪,符合法院向来见解,标准一致。

「助理认罪获缓刑,司法支持劳动人权」黄帝颖说,高虹安办公室三位主任在侦查期间就认罪,审判过程也维持认罪、犯后态度良好,因此获得法院判决缓刑,除了有法律上减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后开庭说的「残害助理到此为止」,法院用判决支持劳动人权。

「高虹安犯后毫无悔意,依法立即停职,具法治教育意义」,黄帝颖认为,从前新竹市议员林耕仁爆料,到民众党新竹执行长林冠年正式告发高虹安助理费贪污案,全案经检察官侦查、起诉到法院审判,高虹安丝毫没有悔意。今日,北院判决高虹安贪污有罪,依据「地方制度法」规定,市长职务立即停职,具有法治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