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展旭/贪官当律师,台湾的司法奇迹!
▲不肖法官卸下法袍后,能否充任律师,引发争议。(图/IRS Lawyer/flickr)
一名因贪渎遭判刑的检察官假释出狱,向律师公会申请入会执业遭到否决,其对律师公会提出民事告诉,且取得一审胜诉。律师公会虽上诉二审,但因受限现行律师法规定,预料仍将败诉收场。不肖司法官卸下法袍后,竟还能充任律师,不仅令人难以接受,恐亦成台湾司法的奇迹。
依律师法第3条第2项第1款规定,曾任法官、检察官者,得经检核充任律师,此即是卸任司法官可任律师的依据。至于有关律师消极资格规范,律师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并规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或曾任公务人员而受撤职处分,或现任公务人员而受休职、停职处分,不得担任律师。然而受确定判刑不得担任律师之限制,必须依其罪名足认其已丧失执行律师之信誉,经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除名,此一限制明显系针对已任律师者之规范。
至于公务员受撤职、停职等处分不得担任律师,亦必须其停止任用、休职、停职期间尚未届满,如果处分期间未届满前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不再具有公务员身分者,因已非现任公务人员,依法务部函释亦不受此款规定之限制。以致贪渎的法官与检察官,即使涉犯贪污遭判刑确定,于出狱后,仍然可以转任律师。
▲避免不肖司法官可转任律师,期待律师法修法。(图/Dewey Brinkley/flickr)
先进国家对律师执业设有严格规范,以邻近日本为例,其弁护士法(即律师法)第5条即规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处罚者不得充任律师。相形之下,我国有关律师消极资格之规范,显然过轻。尤其是近年来问题司法官转任律师已有多例,虽然律师公会表示反对,但碍于法令限制,最后只得被迫含泪通过,或是面对败诉的结果。
律师是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曹三役」的法律专门人士,律师具有达成社会正义及保障人权的特质。律师身为在野法曹,相对于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官与检察官等在朝法曹,亦以忠实执行法律职务为其天职,律师法袍的白边,即是忠诚、智慧与洁白的象征。贪渎不肖的法官与检察官,既已背弃在朝法曹之职志,转披律师袍后,如何能期待其忠实依法执行职务?又何能期待其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允许贪官当律师,难道不是对律师法袍的玷辱?尤有甚者,以现行律师法规范之松散,岂非给予不肖司法官可恃转任律师之退路,肆无忌惮从事不法行为之机会?
问题司法官转任律师并非始于今日,多年前早有律师公会呼吁应立即修法,杜绝贪渎司法官转任律师。法务部亦曾表示,拟修法杜绝有案底司法官转任律师。然而贪官转任律师的奇特景象至今却仍层出不穷,政府部门放任消极不作为,实难辞其咎。蔡政府的司法改革,与其纠缠在最高法院法官政治任命等形而上的问题,还不如下凡关注禁绝贪官当律师等攸关民众权益的议题。
我们期待政府尽速完成律师法修法,避免被迫脱下法袍的不肖司法官,竟披上律师袍走进法院的司法闹剧,一再上演!
●作者:何展旭,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内政法制组副召集人、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