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律师法修法】在野法曹不是涉贪司法官回收场

律师法袍白边是忠诚、智慧与洁白的象征,接受当事人委任时,应遵守律师伦理规范,维护律师信誉。(图/资料照)

司法工作极为神圣法官检察官更是在执行神的工作,但由于台湾恶劣的司法环境,改革口号喊了三十年还在原地踏步,导致每年都有不少司法官感叹改革无望之余,纷纷挂冠离去。但其中有少数因涉贪或操守问题而犯法者,迫于情势辞去司法官而转任律师,造成律师是涉案司法人员回收场的现象。

律师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或曾任公务人员而受撤职处分,或现任公务人员而受休职、停职处分,不得担任律师」。前者尚须依其罪名足认其已丧失执行律师之信誉,经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除名,但实务上,律师惩戒委员会又将要件限缩解释在「犯罪行为及判决确定均在执行律师业务期间」才有适用,显然地,这是针对已任律师者的规定。律师犯罪判刑被除名,不能继续当律师,但法官、检察官在职期间犯罪,却仍可继续当律师,形成双重标准,这样的解释真的很奇怪。

至于后者必须停止任用、休职、停职期间尚未届满,所以在处分期间未届满前自行辞职或其他原因而不再具有公务员身分者,就可以不受限制。因此,过去常有涉案的司法官钻法律漏洞,在判决确定前自行辞职,就可以转战律师。然而,这些不肖的法官与检察官,在朝期间玩法弄权,离职后仍能转披律师袍,简直是台湾的司法奇迹

法官法》施行后,该法第97条规定,「实任法官、检察官于自愿退休或自愿离职生效日前六个月起,得向考选部申请全部科目免试,且必须由服务机关出具服务纪录良好证明文件,才能取得律师考试及格资格」,对于涉案的司法官,主管机关不会出具服务纪录良好证明文件,他们自然也无法取得律师资格,但对于不必靠检核取得律师资格的司法官,还是无法限制,仍然是个法律漏洞。

律师是在野法曹,负有忠实执行法律职务,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特质。律师法袍的白边,即是忠诚、智慧与洁白的象征。因此,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任,办理各种法律事项,应遵守律师伦理规范,维护律师信誉,洁身自爱,才能获得民众信赖

在诉讼程序上,律师负有帮助法院发现事实真相、协助公平审判的义务,因此律师在品德操守上有高于一般人的水准。贪赃枉法、伤害司法的人,继续留在司法圈内,只是伤害民众的权益及脆弱的司法形象。所以,不肖的司法官离职后并不适任担当律师。

多年前,律师公会一再呼吁应立即修正《律师法》,杜绝贪渎司法官转任律师。法务部也多次表示,拟修法杜绝有案底的司法官转任律师,但都没有具体成效。虽然律师公会基于自律,拒绝涉案司法官入会,可是近年来几件拒绝入会事件,例如:前南投地检署检察官王朝震、前高雄地检署检察官陈正达等,涉讼后都不被法院支持,导致贪官转任律师的奇特景象仍层出不穷,政府部门放任消极不作为,着实令人心寒。

蔡总统曾说:「司法必须回应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让司法发挥正义防线的功能,否则就是空谈。现行《律师法》规范松散,让不肖的司法官转任律师,不啻是提供继续从事不法行为的机会,也是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戕害。因此,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不应再怠惰,应尽速修正《律师法》,严禁涉贪犯罪的司法官转任律师,才能共筑全民司法的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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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